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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全文及答问 - 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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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2 21:43: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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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银行长期以来[url=http:///www.okexg.com]okex交易所[/url]就有着不凡的发展速度,相信未来也是一如既往,势如破竹。[align=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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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非法集资、诈、传销、洗钱等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维护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地方交易场所切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六)强化属地落。各省级人民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应用。

(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广告。

(十二)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十)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施的洗钱、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互联金融协会、支付清算协会、银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五、强化组织施

(十五)加强组织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工作,加强组织,明确工作责任,形成统筹、属地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虚拟货币炒作等相关业务活动的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人民银行 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证监会 外汇局????? ????????????????????? 2021年9月15日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答问

近日,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提问。

1《通知》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盛行,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洗钱、非法集资、诈、传销等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按照、决策部署,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禁止金融机构开展和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清理取缔境内虚拟货币交易和代币发行融资平台,持续开展风险提示和金融消费者教育,取得积极成效。为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始终保持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人民银行等部门结合新的风险形势,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通知》。

2《通知》对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如何定性

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通知》再次强调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特点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等,包括泰达币等所谓稳定币,均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兑换、作为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撮合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全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通知》提出哪些工作措施

一是建立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层面,人民银行、信办、公安部等十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整体统筹和推动工作落;地方层面,各省级人民落属地风险处置责任,依法取缔打击本辖区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

二是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监测预警。人民银行、信办完善虚拟货币监测技术平台功能,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各部门、各地区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

是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金融管理部门、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密切协作,从切断支付渠道、依法处置相关和移动应用程序、加强相关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依法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等犯罪行为等方面综合施策,有关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全方位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

4后续有什么工作安排

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是、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落总体安全观的必然要求。各部门、各地区将认真贯彻落《通知》提出的各项举措,构建统筹、属地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及时处置相关风险,坚决遏制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气,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和犯罪活动,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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