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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中保护类型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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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11 11:28: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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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一项专利申请被授权之后,专利权人很难就他人实施其专利权的行为举证,或者即使他人实施了其专利,也不构成侵权,那么,这种权利要求类型或者保护范围就是不恰当的。例如,申请人明明发明了一种新型结晶形态的物质,却最终以其制备方法的形式申请专利。试想,如果他人实施了这种方法,专利权人如何取证证明其侵犯了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如果无法取证,他人也就可以在不支付专利权人许可费的情况下实施该专利。这不但使申请人白白浪费了时间和精力,也使得他人从申请人公开的申请文件中无偿受益。因此,医思倍研究院在此提醒大家,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必须选择合适的专利保护类型。
  虽然,方法权利要求与产品权利要求都能使得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获得一定的法律保护,但是,两者在保护范围、保护力度以及维权成本上都存在较大的差别,导致专利权人在日后的侵权诉讼中将面对不同难度的维权问题。产品权利要求保护的对象是产品,是一种相对稳定的形态,在侵权诉讼时的认定和取证都相对比较容易。根据侵权判定中的全面覆盖原则,只要在市场上购买到的涉嫌侵权的产品具备了权利要求中所述的全部技术特征,则侵权行为必然成立,这是一种绝对保护。
  相对的,方法权利要求保护的对象是过程,其使用是在产品的制造过程中进行的,是一个相对动态的形态,在侵权诉讼时取证较难,即便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被控侵权人也只要能够证明其产品是采用不同的方法予以制造的就不会产生侵权行为。如果申请人以方法权利要求的形式申请专利,虽然方法专利保护能延及该方法直接所获得的产品,但是方法专利的保护仅限于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只要不是该方法专利生产获得的产品,就不受该方法专利效力的约束,因为同一种产品可以通过几种不同的制备方法获得。
  倘若申请人发明的是一种针对已知产品的新的制备方法,由于产品是现有技术中已经存在或者市场上已经公开销售的产品,申请人不可能就产品再次申请专利,只能以该产品的制备方法申请专利。因此,在专利申请的计划准备过程中就应考虑今后的举证难易程度。对于那些即使实施了其专利权也无法取证的权利要求,由于日后无法就他人的侵权行为举证或者取证极为困难,则最好采用其他方式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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