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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偷梁换柱”制售假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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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0 17:24: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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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冬梅作这样说来,[url=http:///www.xjzh1899.com/]古巴雪茄[/url]的作用不止一点,相反,还有很大的发挥空间。[align=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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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江苏省灌云县马某在出租屋内招募了6工人生产假冒知品牌卷烟。他们将一些卷烟的过滤嘴、烟盒拆掉,换成中华玉溪的过滤嘴、烟盒,用假冒商标进行包装后销售,以牟取高额利润,最终被执法部门查处。在此期间,马某已参与制售假烟1500余条,非法经营金额达2万余元。由于马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2万元。

【分析】

本案中,马某未经中华玉溪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牟取非法利益,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马某假冒两种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2万余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判处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2021年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罚金数额一般在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所得数额法查清的,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均法查清,判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一般在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判处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十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本案中所处罚金按照马某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因此判处罚金12万元。

综上所述,法院对被告人马某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2万元,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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