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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多个案例禁止加密货币与人民币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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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3 09: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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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并没有否认比特币具有财产属性,但涉及到虚拟货币和法币的兑换、结算,都是政策所禁止的,并在近期开始执行落地,这将使得通过法律追讨加密货币投资损失变得更为困难。通过[url=http:///www.okexg.com]okex官网[/url]的市场表现可以看出,其有着极强的生命力和强有力的号召力。[align=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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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2021年深圳国际仲裁院的一份裁决。这份裁决当时在圈内很轰动,裁决内容确认了比特币具有财产属性。更是被司法部定性为填补司法判例空白的裁决。时隔2年却被法院撤销了,原因是涉及与人民币之间的兑换。


同时,近期上海二中院民庭审结了四起涉虚拟货币投资国外代币发行融资项目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委托被告将持有的以太币投向国外代币发行融资项目,被告又通过国内某第方代投,后因该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代投的以太币不知去向。法院也强调,投资损失按人民币计算缺乏依据。





注:图片截自司法部官方微博


火小律用图表梳理了基本案情:





云丝路企业和高哲宇之间约定转让股权,55万元买5%股权。由于高哲宇替李斌打理相关虚拟货币,有一定收益,所以方共同签订了新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高哲宇只需向云丝路企业支付25万元,其余0万元由李斌代高哲宇支付,而高哲宇归还李斌相关的虚拟货币即可。


后因为高哲宇迟迟不归还上述虚拟货币,方闹上了仲裁庭。





仲裁庭认为,高哲宇未依照约定交付双方共同约定并视为有财产意义的比特币等,构成违约,应予赔偿。对于云丝路企业、李斌全部的请求,几乎全部支持,唯独调整了涉案虚拟货币对应的美金价格,并明确可以按人民币进行结算。


法院为什么撤销仲裁裁决?


明确一点,法院并没有否认比特币具有财产属性。


撤销的核心原因,在于第项,即参考公布的合同约定履行时点有关BTC和BCH收盘价的公开信息,高哲宇向李斌支付401,780美元(按裁决作出之日的美元兑人民币汇率结算为人民币)。


法院认为,仲裁庭的这一裁决质上是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币之间的兑付、交易,违反了政策文件精神。众所周知,论是201年的289号文、还是2021年的94文,涉及到虚拟货币和法币的兑换、结算,都是政策所禁止的。上述仲裁裁决踩中了红线,只能被撤销了。


币本位还是法币本位?


这个问题,币圈必须要有清醒的认知。


币价飘忽,究竟是选择虚拟货币、还是法定货币为自己的本位货币,计算盈亏?这是投资的时候必须考虑的问题。


回归法律维权领域,由于政策原因,越来越多的圈友主张币本位。甚至在咨询时就明确只要拿回币就行,不考虑兑换成人民币等。


当比特币等主流币渐渐的被认可为虚拟财产,币本位成为了最保险最安全的诉讼策略。一旦涉及到法币,很可能会被法院直接驳回。


拿不回币,路可走?


币本位背景下,一个很严肃的问题,如果对方还不出对应数量的虚拟货币,是不是等于一场空?未必。


去年上海一中院的案件,法院判决,若被告法归还涉案比特币,可参考CMC的价格,按每个比特币42,20675元计算赔偿金额。





注:图片截自上海一中法院微信


问题来了,为什么这个判决就可以折算成人民币,仲裁裁决却不行?原因很简单,取决于双方是否同意折算。民事案件讲究意思自治,即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会尊重双方的选择。


不满意仲裁裁决,都可以找法院?


诉讼、仲裁之间有一条很分明的楚河汉界相互独立、轻易不过界。法院应当充分尊重仲裁的独立性,仅可在有限范围内对仲裁进行监督,避免审判权对仲裁的过大干预。


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仲裁裁决,法院都能审查。


只有在特定的法定事由下,才可以。这类审查多为形式审查,不能涉及仲裁的体问题。所谓的形式审查有哪些?比如,程序上有没有问题?是不是存在虚假证据?是不是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员是否徇私枉法等等。


一旦裁定撤销,必须上报地方高院或最高法院审核。


上海的另一起解释


吴说区块链获悉,近期上海二中院民庭审结了四起涉虚拟货币投资国外代币发行融资项目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吴某、李某、杨某、彭某等人委托被告将持有的以太币投向国外代币发行融资项目,被告又通过国内某第方代投,后因该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代投的以太币不知去向。吴某等四人遂起诉要求被告返还以太币。最终当事人出于际案情和各自利益的考虑,四起案件分别以调解或申请撤回上诉结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类似案件的大风险:第一,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案合同很难得到认可;第二,部门明确告知,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第,虚拟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不是 钱,投资者要把投资的虚拟货币可能的损失以人民币等货币计算就缺乏依据,因此很难确定损失。(头图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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