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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公司是否需要与员工协商变更注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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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28 20:5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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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5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正式变更注册地址。因为的新址离员工的住处太远上班不方便。近年来,伴随着各行各业[url=http:///www.daiban0571.com]杭州公司注册[/url]数量的日益上涨,核名出现重名的概率也日益增高。所以,在核名环节,很难保证一次性核名成功。因此建议创业者多准备几个备选名称,并按照喜好程度进行排列。[align=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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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认为搬迁地址变更为劳动合同应当经员工同意。假设未经员工同意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法履行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与员工协商后签订的劳动合同。


是否因劳动合同必要条款的变更而变更劳动合同登记地址?


《劳动合同法》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有下列条款:(一)用人单位的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址……”。


从以上可以看出所在地和工作地址的变更是由于劳动合同必要条款的变更所致。一般来说变更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需要事先征得员工的书面同意。但是的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属于依照《法》行使自治权的范围。项目的变更是否也需要员工的批准?我们认为在与员工履行职责关的事项上如变更称、法定代表人等未经员工书面同意可以充分行使自主权。那么地点的变更是否需要员工的书面批准?对于这个问题需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地方法律法规进行评议。


变更劳动合同登记地址是否需要征得职工同意?


在北京和进城时员工提出的“变更居住地点需经员工书面同意;协商不成的需支付经济补偿”的主张可以由仲裁会或法院予以支持


首先的搬迁导致员工的上班路程长直接影响到员工及其家庭的工作和天数然后发生原劳动合同法履行或不需要履行的变更;


其次搬迁后没有与员工充分讨论如何较大限度地减少员工流失也没有向员工明确提供通勤班车供应、交通补贴、住宿等信息;


承诺在《搬家通知》中对不愿意随厂搬家的员工发放“搬家补贴”但之后没有发放。


综上所述嘉定区法院认为由于经营地址的变动原劳动合同法继续履行该员工过错而该员工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代为交钱的请求是合法的、有支持的。


由此可以看出在仲裁会和法院更倾向于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司法环境下劳动者的诉求是“所在地的变更是由于劳动合同必要条款的变更所致“员工书面批准的需要”可由法院或仲裁会予以支持。此外进城搬迁时客观上可能构成增加经营地址和员工长期居住地址之间的行程这将影响员工的工作和运营。据此仲裁会和法院可能认为这种行为是由于《劳动合同法》四十条款规定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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