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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可分为形式上的变更与内容上的不更。不管是何种类型为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债权债务纠纷在变更过程中对于债权债务问题应当如何处理呢?别着急请看下文中的详细介绍吧![url=http:///www.gongsibao.com/st/icp/1604/index.html]ICP许可证[/url]的相关资讯可以到我们网站了解一下,从专业角度出发为您解答相关问题,给您优质的服务![align=center][/align]
一、形式上的变更
形式上的变更包括有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方面的变更。依据《法》、《工商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可以修改章程改变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对上述内容的变更均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但上述内容的变更不影响变更登记之的债权债务仍由享有和承担。不过在变更登记后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的原债权人、债务人以免造成误解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此外在变更法定代表人时需注意以下两点问题:
1、法定代表人变更后的要承担变更的债权债务即使新的法定代表人与任法定代表人签定了不承担原债权债务和经济纠纷但所签协议仅为内部协议对人没有拘束力不能对抗债权人。
2、任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若其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的即使法定代表人变更也需要在出资不足部分对变更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内容上的变更
1、组织形式变更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组织形式的变更并不影响对其债务的承担。
比如《法》9条有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和股份有限依法变更形式后原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承继。”依法变更其组织形式后原不再存续但原的债权、债务不会因为原的不在而自动消失。为了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法律上确认变更组织形式后的债权、债务的归属避免纠纷。
2、股东变更
论股东是否变更主体不变的债权债务延续对外还是由承担责任和主张权利。在签订股权转让原股东应将的真状况告知新股东并经双方确认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变更后债权债务即由新股东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如变更后出现尚未告知的债务如对外担保责任、未在财务账册中体现的外欠款等并造成损失的新股东可追究原股东的违约责任。
原股东还可与新股东以内部协议约定债权债务的承担方式但是该协议仅对内有效不能对抗人。
、分立、合并
1分立
《民法通则》四十四条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合同法》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法》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分立的债务由分立后的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起十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十内在报纸上公告。
综上有限责任分立的分立的债权债务一般由分立后的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以分立的方式逃避债务。
2合并
合并分为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两种方式不管采用何种合并方式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或者新设的承继。在具体操作上《法》一百七十条有明确规定:“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起十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十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起十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起四十五内可以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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