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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制约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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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0 19:04: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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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现实条件下,高等院校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制约因素及其应对策略。在某种程度上,[url=http:///www.transitedu.com.cn/guihua/]美国留学规划[/url]的发展已超越了很多的同行业务,但其从未停止脚步一直砥砺前行着。[align=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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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等院校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现实制约因素 1科技成果辐源的制约 高等院校汇聚了我国大批顶尖科学技术研究人才,无疑应该成为我国非常重要的一个科技成果辐源,但是从实际情况看,效果并不理想,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研究方向与重点偏差。高校科研人员长期以来形成了“轻实际应用,重理论研究”的思想观念。一部分科技工作者整日忙于并满足于提出各种理论来解释在实验室条件下取得的各种数据,却很少顾及这些研究成果究竟与社会生产实际有多大联系,能够为社会创造多少财富,导致科学研究与生产实际的严重脱节。
(2)成果过剩和短缺并存。一部分科技工作者虽然能够认识到应用研究的重要性,但是由于对生产实际了解不够,没有充分收集和研究市场信息,在科研工作中从技术的发展角度考虑较多,而对该技术应用的现实可能性及市场应用前景考虑较少,造成研究成果不适应企业生产的实际需要,而企业实际需要的成果又提供不了的尴尬局面。
(3)转化过程半途而废。从科研成果到现实生产力,是一个多环节的转化过程。目前高校提供的主要还是“实验型”研究成果,还需要进行大量的改进和实验才能达到实用化的要求;而我国的企业同样面临科技开发力量薄弱的窘境,迫切需要可以直接利用的“生产型”研究成果,对“实验型”研究成果束手无策。现阶段这两者之间的矛盾十分尖锐,还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
2科技成果接受体的制约 企业,作为科技成果的接受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独立经营的利益主体,天生具有追逐最大利益的要求,对科技成果的渴望理应最迫切。但是现实情况却是企业对于科技成果的需求动力严重不足。
(1)经营主体地位没有真正确立。当前我国现代企业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企业,尤其是众多国有企业,还不能真正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自身的发展还不能承担完全责任,因此缺乏必要的市场压力和内在动力,利益驱动机制不健全,导致企业不愿承担开发和应用新技术的风险。
(2)自身技术开发能力薄弱。由于高校本身的条件所限,导致多数科研成果还不能直接用于生产,还有一系列工程技术问题需要解决,在实际应用中,也要不断地根据生产的要求进行调整和优化,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出高新技术成果的经济效益,这就要求企业具有较强的二次技术开发能力。但我国恰恰在这一方面十分薄弱,从而严重影响了企业对外来高新技术成果的吸纳应用和产业化。
3社会环境的制约 (1)法律因素。当前我国有关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现有的法律无论从数量上还是覆盖范围上,都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当前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需要,不能为技术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提供有力可靠的法律保障。法律的不完备已成为影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瓶颈”因素之一。
(2)资金因素。资金问题是科技成果的转让方和受让方都面临的一个大问题。众所周知,资金是实现从实验室产品向企业批量商品转化的重要保证和前提。目前世界上工业发达在科研开发推广阶段的经费投入比例约为1:10:100,但是在我国,科技成果的推广和转化阶段一直缺乏强有力的资金支持,导致许多很有应用前景的产品和项目停留在小试或样机阶段,无法投入中试,这种状况极大地损害了高等院校科研人员从事科技开发的积极性,制约了科技成果及时高效地转化为生产力。
二政策建议1加强计划引导与政策调控,充分发挥成果转化主导因素的作用科技成果转化作为科技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一项重要活动,广泛渗透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成为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社会进步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制订计划是实现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体现对经济生活和科技事业必不可少的干预。各级将会持续地将科技成果转化的目标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积极组织协调和引导推动各类科技成果的转化。历年来有关部门实施的“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重点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和“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计划”以及农业的“丰收计划”等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纳入各级计划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一般是在政策指导下,由财政拨付少量引导资金,以银行贷款为主,转化承担单位本身也投入一定的配套资金来进行。自从1996年10月全国人大正式颁布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法》以来,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已经成为从到地方各级规范化的责任行为,通过立法这一最强有力的手段,保证了把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在整个的范围内推进到一个新的阶段。各地不断出台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和相应的实施办法,保证了这项工作在宏观计划的指导下从操作层面上得到细化和落实。各地以或有关部门名义组织召开的各类科技经济洽谈会技术成果交易会展示会,以及牵线搭桥,组织厂校厂所挂钩协作等等多种形式的活动,也都属于组织引导政策调控的范畴。这种行为同时具有服务性和指导性双重意义,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活动能达到今天这样的规模局面和社会影响,各级和主管部门的计划政策引导无疑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今后这仍将继续成为全局性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主导因素。
2加强财务支持与金融服务,构筑成果转化的资金支撑体系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需要有一定的外部支撑条件,其中也包括资金上的支持。必要的财政投入税收优惠金融信货转化基金和风险基金等等,便是和社会有关方面为推动成果转化所应提供的资金保障和支持。
(1)拓宽财政投入渠道我国过去在科研开发中试转化和工业生产这三个阶段的科技经费投入比例中,中间环节即成果转化阶段所占比例过低,严重阻碍了成果转化。但由于整个科技财政投入总额有限,即使提高其用于成果转化的投入比例,所能增加的支持资金仍然有限。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跳出原来的思维框架,另寻出路。按照计划部门的通常安排,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这两块的投入经费数额较大,基本都是投向产业界。根据现在经济发展对科技成果转化提出的越来越高的需求,如果能从这两项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科技成果转化,这将大大拓宽成果转化所需经费的渠道,并且可使得投入比例分布更趋合理,加上原有的科技经费,这对推动企业吸收采用新技术新成果,依靠科技进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将是一个很大的促进。在具体用途上,从财政中单独划出的这块经费,主要应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成果转化等等方面的用途,也即是说,这笔资金主要应该是起一个引导,启动和补助的作用。《科技成果转化法》明确规定:“财政用于科学技术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的经费,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科技成果转化”,这无疑是一项鼓舞人心的法规措施。
(2)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科技成果转化给予税收优惠,是推动科技进步的一项重要政策。这不仅是扶植科技工作的需要,从长远看也是增加税源的需要。对科技实行税收优惠的做法已有多年,但执行中不稳定,不平衡的情况始终存在,需要进一步落实完善,使之更好地完成税收对科技经济的调节作用。
(3)增加金融贷款投放我国自1985年起,工商银行建设银行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等五大银行依据银行综合信贷计划,先后正式开办了科技开发贷款业务,使银行信贷业务从生产和流通扩展到了科技领域,促进了科技与经济的结合。这些年来科技贷款虽然逐年有较明显增长,但是与经济发展对科技的需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进一步增加科技信贷,需要有关各方作出共同的努力。比方说,银行(人民银行总行)在控制信贷总规模的前提下,调整增加科技贷款的额度和比例,并继续支持政策允许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科技信贷业务,以便继续发挥它们为科技成果转化筹资融资提供金融服务的有益作用,这与当前扩大内需,增加投放的总指导方针也是一致的,并且更能体现金融向科技的倾斜,过去一段时间的实践也已证明效果是好的。除此之外,各级财政还可拿出一部分资金作为科技贷款的风险补贴,以贴息或差别利率等形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为解决科技企业贷款抵押的问题,还可以建立专项成果转化基金为其作担保等等。但要注意的是,金融支持了科技型企业,并不能保证一定就是支持了科技项目本身,科技项目贷款被挪作它用,既违背了项目本意,又可能造成风险加大甚至呆账坏帐损失。前车之鉴,并非绝无仅有,应引起高度重视。
(4)设立成果转化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是指将从社会各方筹集到的资金由专门机构进行管理并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一种投入方式,资金的筹集既可以来自财政支持资金,包括专项拨款和从相对稳定的地方科技三项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等等,也可以来自企业事业单位的科技协作资金及开展多元经营的投资,还可以来自社会投资,吸收民间游资以及国内外捐赠资助,再加上基金本身供有偿使用部分的滚动回收资金等等。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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